中国民族台州市加强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市地方税务局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做到高效运转、保障有力、安全行驶、节约费用,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对公务车辆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地税局(以下简称市局)机关服务中心是市局公务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配备、处置、调度、日常管理和驾驶员管理。
第二章
车辆的配备和处置
第三条
公务车辆配备严格执行省地税局(以下简称省局)系统核定的编制和标准。各单位配置或更新车辆,需向市局申请,经采购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上报省局。
第四条
严格按照省局相关规定处置车辆(拍卖或报废)。具体程序是: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审核,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省局审批;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省局批复负责实施,并在局域网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章车辆的调度和使用
第五条
市局机关及直属、派出机构所属车辆,原则上归口使用,为确保机关公务用车,机关服务中心可统一调度直属、派出机构车辆。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除局领导用车相对固定外,其余车辆统一调度使用。第七条
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制度。
机关各科室市区(不含所属县、市)用车,经机关服务中心主任批准,由车辆管理人员负责派车,在派车上车管人员需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平衡驾驶员工作量,避免疲劳驾驶。
出市区(含所属县、市)用车实行“派车单制度”。机关各科室如需用车,需提前与机关服务中心预约,提出申请。为便于车辆合理调度,用车者在用车前1-2天填写《滁州市地方税务局用车申请审批单》(紧急公务用车事后应补办手续),明确时间、地点、事由,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机关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给予合理安排,填制《滁州市地方税务局出车通知单》,驾驶员凭此单出车,无《出车通知单》不得出车。
第八条
市局直属、派出机构车辆日常使用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出市区(含所属县、市)用车实行“派车单制度”。
第九条
(未完,全文共2544字,当前显示82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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