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台州市加强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某某县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县公务车辆管理,合理调配机关车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财政开支,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务车辆,包括全县党政机关(含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及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含政策性收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公务车辆,即用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购买的,或者接受社会捐赠的,产权属于国有资产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二章公务车辆管理机构
第三条成立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和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县纪委(监察局)、政府办、财政局、人保局、编办、国资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主任兼任。
第四条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是全县公务车辆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其工作职责为:
(一)组织领导全县公务车辆的管理工作,制定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二)根据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需要,统筹调用全县公务车辆;
(三)对新购、过户、报废更新及租赁公务用车等进行审批;
(四)检查指导各单位公务车管理工作;
(五)研究决定有关公务车辆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集中研究与公务车辆管理有关的事项,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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