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台州市加强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鄂州市地税系统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地税系统车辆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费用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省、市政府和省地税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车辆管理范围。纳入本办法管理的车辆为全市地税系统用于履行公务的所有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老干、基建、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税收办案、监察、票管、稽查、征管、服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车辆定编数量。全市地税系统定编公务车辆共55辆(暂定),其中:空编3辆,停开2辆,
目前实际在用50辆。具体分布是。
市局机关14辆、稽查局5辆、东城分局6辆、西城分局5辆、葛店开发区分局5辆(原基建借用户辆退市局机关)、鄂城分局7辆、华容分局6辆、梁子湖分局4辆。
公务车辆应以省局核定我局编制人数为定编依据,严禁超编配置车辆。
第四条
车辆配备标准。各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严禁超标准配车,严禁购置进口车辆,未经批准不得配备越野车、客车。
一般公务用车配车标准:
车价控制在18万元以内,排量不超过1.8升;执法执勤用车配车标准:车价控制在12万元以内,排量不超过1.6升。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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