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十堰市救灾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2〕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救灾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日
十堰市救灾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救灾救助资金的管理,确保救灾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和资金安全,充分发挥救灾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救灾救济和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社发〔2012〕1号)和《关于印发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02〕3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救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灾后重建补助资金、其他救灾救助资金,纳入灾区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救灾资金和社会各界、个人捐赠的救灾及救灾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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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遵循以下救灾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突出重点;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四条救灾救助资金的来源:
(一)上级财政及各部门补助的救灾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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