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外检查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9-0520:34:01第一条根据《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渭政发[2010]5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患者住院后,需转往其它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为转院。转往我市行政区域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为辖区内转院;转往我市行政区域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为辖区外转院。住院期间转其它医疗机构检查为转外检查。
第三条辖区内转院、检查可由定点医疗机构依据患者病情自主决定。
第四条辖区内转院的参保患者应先与原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转入新的医疗机构后,其结算办法按转往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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