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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林地申请

临时占用林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

法定依据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

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1、临时占用林地具有合法理由;

2、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

申请条件

3、经过具有相应林业调查资质等级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的调查;

4、临时征占用林地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在临时征占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5、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要求

1、用地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书(二份);

2、项目批准文件(二份);

3、被征占用林地单位权属证明材料(二份);

4、使用林地申请表(二份);

5、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协议(二份);

申报材料

6、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植被恢复方案(二份);

7、县级林业部门填写的现场勘验意见表(二份);

8、采伐林木勘测设计报告(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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