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林地申请
临时占用林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
法定依据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
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1、临时占用林地具有合法理由;
2、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
申请条件
3、经过具有相应林业调查资质等级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的调查;
4、临时征占用林地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在临时征占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5、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要求。
1、用地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书(二份);
2、项目批准文件(二份);
3、被征占用林地单位权属证明材料(二份);
4、使用林地申请表(二份);
5、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协议(二份);
申报材料
6、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植被恢复方案(二份);
7、县级林业部门填写的现场勘验意见表(二份);
8、采伐林木勘测设计报告(二份);
(未完,全文共1329字,当前显示42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