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交收细则、
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交收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收业务,根据《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和《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交收业务依本细则进行,交易所、全体交易商、结算银行和交收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交收过程中交易商、交收仓库及委托检验机构应对各自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交易商之间的交收关系一经确立,双方不得自行调整或变更。否则,由此而引起的纠纷和损失将由违约方承担。给交易所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交易所交易的,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违约方给予相应处罚,并采取必要手段挽回交易所的损失。
第五条交易商通过交易所指定的交收仓库办理入库、验货、储存、提货等手续,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或者交收情况增设或取消指定交收仓库和调整指定交收仓库库容。
第六条商品交收由卖方交易商选择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地点的具体指定交收仓库,卖方交易商可凭交易所统一印制、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到交易所申请注册仓单。已注册的仓单可参与交易、交收。
第七条商品最小交收单位和交收数量溢短见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中的约定,交收数量必须是最小交收单位的整倍数。交易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最小交收单位进行调整。
第八条基准交收品、替代交收品及升扣价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告。
第二章交收商品
第九条交收商品是指交易商从交易所交易品种中选择并在电子交易合同中具体规定用于交易和交收的标的物。第十条交收商品的质量标准按该商品的电子交易合同执行,不符合交收质量标准的商品不得参与交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收商品等级。
第十一条商品采用交易所规定的包装进行交收,交易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包装物价格含在交易价格中。
第十二条《提货单》是指买方交易商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向交易所指定银行专用结算资金账户转入足额货款并经交易所确认后,由交易所向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证明该电子交易合同所载商品的所有权已转给买方交易商的物权凭证。《提货单》仅用于从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提取商品。
第十三条卖方交易商应保证存入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的商品符合交收标准,否则仓库有权拒绝卖方交易商商品入库。
第三章交收标准第一节胡萝卜
第十四条最大订货量:2000000批;交收单位:20批;交收数量溢短:10000公斤±5%。第十五条胡萝卜交收质量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基准交收品。符合《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胡萝卜交收质量标准(scjs/hlb2010-1)》交收标准的胡萝卜。
第十六条每批产品,其包装规格、单位重量必须一致。交易所可以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节辣椒干
第十七条最大订货量:1500000批;交收单位:100批;交收数量溢短:10000公斤±5%。
第十八条辣椒干交收质量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交收标准品。符合《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辣椒干交收质量标准》(以下简称《辣椒所标》)的二级朝天椒。
交收替代品及升扣价:
(一)符合《辣椒所标》的一级朝天椒,升价为交收价的3%;
(二)符合《辣椒所标》的三级朝天椒,扣价为交收价的5%。朝天椒含水量升扣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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