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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基字[2006]559号)精神,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依托企业建设,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行业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实验室主要任务是以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瞄准行业和产业高技术前沿的关键科技问题,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培养、聚集高层次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开展和参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加强行业科技合作与交流,推动技术扩散和技术储备等。

第四条实验室是人、财、物管理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及“定期考评、动态调整、重点支持”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我省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安排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省科技厅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实验室有关政策、办法等指导性文件,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改组和撤销,组织实验室的检查和考评

第七条省直有关部门(行业)或各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落实我省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办法,具体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为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支持

2.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落实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条件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企业是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1.为实验室提供建设、运行经费及保障条件,保证实验室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组织公开招聘并推荐实验室主任,推荐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3.负责实验室的建设与日常运行,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方案报主管部门

第三章建设

第九条省科技厅公开发布实验室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十条申请实验室应满足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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