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扬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扬州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扬州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四条拆迁人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市房产管理局书面提出房屋拆迁申请,经核准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交纳拆迁管理费,方可委托拆迁。
第五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除本办法第十一条对市政建设项目另有规定外,应给予合理补偿安置。
第六条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搭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在20%以内给予补偿后由搭建人自行拆除。临时建筑批准手续中已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推行拆迁房屋货币化安置。鼓励被拆迁人易地安置。被拆迁人就地安置的,拆一还一靠户型安置。
被拆迁人易地安置的,从一类区到二类区、从二类区到三类区,按原拆除面积补贴3%;从一类区到三类区安置的,按原拆除面积补贴6%。给予地域性补贴后,未达到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使用面积10.5平方米)面积标准的,补贴至人均面积标准为限。
在同一类区安置公房的,按原住公房使用面积靠户型安置。户型自然增长5平方米以内的,由被拆迁人按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格承担,户型自然增长超过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住宅房屋的商品房价格承担。
(未完,全文共2015字,当前显示66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