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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商业局、供销社、粮食局关于集体商业若干政5篇

【发布单位】

821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80-02-20【生效日期】

1980-02-2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商业局、供销社、

粮食局关于集体商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0年2月20日川府发〔1980〕72号)

集体商业在工农业产品交换和分配中担负着重要任务,是社会主义商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认真加强领导,调整政策,统筹安排,充分发挥他们在促进工农业生产,繁荣城乡市场,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实现四化建设服务。

一、

一、关于集体商业的性质合作商店、合作小组、新集体商店都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它同全民所有制商业一样,都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集体商业的职工是工人阶级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政治上、经济上应与全民所有制商业职工享有同等待遇。集体商业点多面广,经营灵活,适应性强,具有许多方便群众的特点,适应我国现阶段工农业生产发展的要求,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不但不可能为全民所有制商业所代替,而且要同全民所有制商业一道,共同前进。

二、

二、关于企业管理

集体商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原则

核算单位规模的大小,应根据各地区、各行业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的原则,凡是能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商店,都应实行独立核算;个别不能实行独立核算的,也应实行简易核算。目前核算单位偏大,不便于管理的,应适当划小核算单位。

要加强计划管理。集体商业的商品流转计划,应经过商店职工民主讨论制定,报各县(市)主管局批准下达。财务计划由集体商店编制,报归口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查。

集体商业实行民主管理。商店要定期召开职工大会,讨论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集体商店的管理委员会,由职工大会民主选举,报归口主管部门批准;班组长由职工选举产生。管理人员,一般不宜脱产。

集体商业要发扬勤俭办店、勤进快销的经营传统、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加强经营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定额管理。

三、

三、关于企业的所有权和自主权

集体商店的一切财产,归企业全体职工所有,应当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必须着重他们的所有权,不允许挪用、平调他们的资金和物资。对于已经平调和挪用了的,要清理偿还。一时偿还有困难的,应分期偿还。今后如有挪用集体商业资金的,应按银行贷款利息偿付罚金。集体商业也不能挤占全民所有制商业的资财。新集体商业占用全民所有制商业的房屋、资金、设备,应登记上帐,并从历年提留的公积金中分期归还。

要保障企业的自主权。企业的进货、销售、资金运用,对残次商品的处理、人员内部调整、工资福利、职工奖惩和固定财产的变动等,凡是在政策规定范围以内的,企业有权处理。任何单位都不得随意抽调集体商业的劳动力。凡借用集体商业人员,应由借用单位负担工资、福利、退休和公共积累等费用。

四、

四、关于业务经营

集体商业的一般应实行经销、自营。现在实行代销、代营商店,可改为经销、自营。对少数继续实行代销、代营的,全民所有制商业应给予合理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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