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管理,加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管,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公告确定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国家体育总局实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分批发布。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公告确定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即为本办法管理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或有经营收费行为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
第四条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经体育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方可进行。
1第五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规范发展体育市场;
公开、公平、公正;
许可与监管相结合;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局指导全区范围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管工作。
第二章行政许可
第七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八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实行一项目一许可的办法,同一经营场所经营多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分项目申请行政许可。
第九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
2件应急预案,运动人员医疗救护方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规模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运动人员须知、行为与安全守则、抢救操作规程、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的书面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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