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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政〔200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物价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7〕83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5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和进一步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住宿业(包括各类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按营业收入(含会议室收入)的3%计征

(二)餐饮业按应纳营业税额的10%计征

(三)服务业(包括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相、休闲健身、网吧、茶饮、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等)按应纳营业税额的5%计征

(四)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五)电力、邮政、电信、铁路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六)采矿业(包括煤炭、金矿石、铁矿石、铝土矿等)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企业每生产、销售一吨征收1元

(七)烟草生产加工企业按应纳增值税额的0.35%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15%计征


(未完,全文共1951字,当前显示61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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