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
城市低保
一、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
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秀
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二、未能享受城市低保的情况:
1.外地来本市就读在校学生
2.有劳动能力,可以自食其力,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介绍就业人员3.不能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或拒绝审核
4.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动态审核,未进行续保申请登记的
5.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再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由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6.无正当理由人为拨离户口,实际“分户不分家”的家庭;
三、城镇低保对象分为abc三类。ab实行“红本”管理。c一般是“蓝本”管理。
a类家庭。“三无”人员。此类家庭人员在全额享受低保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按保障标准的20%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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