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土地复垦审查要点
土地复垦方案论证审查办事指南
2016-06-29|来源:政策法规司|【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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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1.报国土资源部审批采矿权的新建矿山项目土地复垦方案。
2.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在建、改扩建矿山项目补充编报的土地复垦方案。
3.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因矿山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者采矿项目发生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等重大内容变化重新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
二、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4.《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5.《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6.《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8.《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
三、受理机构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四、审查机构
国土资源部
五、审查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受理条件
1.符合报部审查论证土地复垦方案受理范围;
2.新建生产项目已获得有效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3.在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已取得有效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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