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
日期:2010年08月26日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资质等级划分和等级评定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资质等级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50317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t17237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17236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9959.1鲜、冻片猪肉
gb/t9959.2分割鲜、冻猪瘦肉
gb/t9959.3分部位分割冻猪肉
gb18406.3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gb/t20799鲜、冻肉运输条件
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3457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20094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范
ny/t909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b/t10396的本部分
3.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3.2资质等级
是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具备定点屠宰的基本要求和各项屠宰条件所达到的程度进行等级划分,用“a”来表示等级。
4资质等级认定的依据和等级划分
4.1资质等级认定依据
依据包括基本要求、设计和环境、设施和设备、屠宰与分割工艺、检验检疫、质量控制、产品运输、产品质量八个方面要求。
4.2等级划分
生猪屠宰厂(场)资质等级用a级表示,由高到低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
5a级生猪屠宰厂(场)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生猪屠宰设计规模应达到30头/h以上,年生猪屠宰数量应达到4万头以上。
5.1.2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排污许可证等。
5.1.3厂区不应兼营、生产、存放有碍肉品安全的其它产品;不应在生猪屠宰间屠宰其他种类的畜禽。
5.1.4应配备与屠宰加工规模相适应的,经培训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屠宰技术工人和7名以上具备中专以上或同等专业水平的肉品检验人员。
5.1.5屠宰的生猪应具有免疫标志和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设计和环境
5.2.1厂(场)的设计应符合gb1269
4、gb/t172
37、gb50317的相关规定要求
5.2.1.1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5.2.1.2厂址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水质符合gb5749规定要求
5.2.1.3生产作业区应与生活区分开设置;运送活猪与成品出厂不得共用一个大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5.2.1.4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一般应按待宰、屠宰、分割加工、冷藏的顺序设置。
5.2.1.5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清洁区、非清洁区生产人员的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厕所等应分开布置;各区生产人员进入各自生产区时不得相互交叉。
5.2.1.6化制间、锅炉房与贮煤场所、污水与污物处理设施应与分割肉车间间隔一定距离,并位于主风向下风处。
5.2.2厂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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