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有关问题的探讨
摘要。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立法的支持,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更需要不同部门、不同地区间的真诚合作。我们要不断探索和创新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加强保护水环境的科学技术研究,在切实依法行政的同时,有效地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来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切实使水污染状况得到改善,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关键词:水污染防治立法水资源利用
中图分类号:x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1)01(a)-0120-01
近年来,随着人口的增长,经济的发展,大量的生活及工业废水直接排入河道,致使城乡水环境日益恶化,水污染越来越严重。水污染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人民生命健康,制约着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必须尽快予以研究解决的战略问题。
1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制度中超前考虑水污染防治问题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制度是由水利部门实施的两项水资源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是目前我国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水行政许可法律制度之一,也是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与保护的一项核心制度。在此项制度的实施中,水利部门要注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退水要求是否合理合法,节水和保护措施是否可行。在实施取水许可监督管理过程中要注意审核或检查取水的退水水质、废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是否符合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超过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发放取水许可证。对已经领取取水许可证而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不得批准新增取水、退水量。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是根据《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基于我国有限的水资源及其承载能力,针对现有的取水许可审批存在的粗放简单等问题而设立的一项新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是对取水许可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与取水许可审批发证相对应,水资源论证适用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水利部门应通过这两项制度的正确实施,在取水之初就充分考虑取水户用水后的退水对水环境的影响,从而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可能造成的水污染进行超前控制。
2实施排污口监督管理,把好排污口设置审批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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