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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嵊政[2004]130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嵊州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农村建房管理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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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
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提高村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个人投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新建、翻建、改建、扩建供家庭居住的私有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也称宅基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居住在农村的村民,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经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业户口的农民;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当地农村的人员。
第四条市建设局是本市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是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并对已审批个人建房进行跟踪监管。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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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规划原则。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城镇总体规划、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不予办理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手续。
(二)节约用地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标准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要从保护耕地,有利生产、生活出发,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三)相对集中原则。按照乡村城市化要求,积极引导和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城镇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四)先拆后建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属于拆旧建新的,地上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原宅基地应交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再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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