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查的通知
望规发[2010]34号
望城县规划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查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工作,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沙市建筑色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和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1、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进行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2、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方案可以合并审查,也可以分开进行审查。
3、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建筑基地与环境纳入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内容,同步进行审查。
二、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实行层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分为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和局内技术管理会议两种审查形式。
1、提交县规委专题会议审查的参考标准为。纳入全县重点工程的政府投资项目、工业项目,面积100亩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单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公共建筑、19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或商住项目,城市广场、公园绿地、重要市政公用设施、重要公共建筑周边区域的重要公共建筑或建筑群、标志性建筑,容积率指标增加10%以上的规划调整方案。
2、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方案是否提交县规委专题会议进行审查,由技术管理会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3、提交县规委专题会议审查的项目,先行召开技术管理会议进行审查。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后,再提交县规委会议进行审查。
4、局内成立规划技术内审工作小组,由总规划师欧洋同志牵头,具体承担规划审查、规划编制、规划条件、技术论证、规划设计的相关科室经办人员为内审工作小组成员,负责规划审查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建设项目规划审查的主要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湖南省实施办法》;
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4、《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审查现行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
5、国家、省、市、县相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相关文件;
6、已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7、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8、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须满足《长沙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csgh/003-2005)的深度要求。建筑方案设计应符合规划条件的要求,设计深度应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和长沙市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须编制竖向及管线综合规划、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建筑环境景观设计的项目,按照长沙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设项目规划审查的程序为:
(一)受理:
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由政务中心统一受理,核实相关资料。
2、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所需资料为(含纸质材料及扫描电子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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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