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小编推荐]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五条第二项中“摆设摊点”字样。
二、删除第四章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五条,并入第二章。
三、第二十二条调整为第二十条并修改为“任何车辆(童车、轮椅车除外)不得在公共绿地、广场内行驶或者停放。非机动车驶入或者停放在公共绿地、广场内的,予以警告,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驶入或者停放在公共绿地或者广场内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中“河道、生活小区”字样。
五、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中“生活小区”字样。
六、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给予警告,并可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人行天桥、过街隧道违章停放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八、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统一执法文书。”
-1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01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根据2003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负责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活动。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随地乱扔口香糖、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3第五条
(未完,全文共2914字,当前显示8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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