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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小编推荐]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5-05-23【生效日期】

2005-05-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南宁市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本市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达3米(含3米)以上的,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9层(含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以上(含7000平方米)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规划确定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各类开发区和单位规划区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总建筑面积的2%统一修建地下室”修改为“本市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未完,全文共1857字,当前显示45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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