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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

马鞍山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马鞍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细则》(马政〔2009〕3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与业务用房、公务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教学科研器材、医疗器械和文体设备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节俭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批准资产购置计划,监督和规范资产配置工作。主管部门(指预算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资产购置事项,监督和规范其资产配置工作。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和报批手续,组织实施具体的资产配置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配置条件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达到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更新(超编超标资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配置资产的情形

第三章配置标准和定编管理

第八条资产配置标准是对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的设定,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评价单位资产配置合理性和对资产配置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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