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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

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高法发[2009]50号)

各地级以上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州铁

路运输检察分院:

为解决我省近年来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

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未成

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为依法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教育,改造未成年罪犯,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强联系和协调,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加强同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等政府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罪犯的救助、教育和改造工作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相对固定的人员办理,承办人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规律和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工作

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原则,注意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通过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等形式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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