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政文[2007]10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
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中村改造依法、健康、有序的进行,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村(组)是指改造范围内的行政村、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村民组(自然村)或转制后的股份制公司;本规定所称村民,是指我市户籍改革前在册的农业人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的安置开发比为1。2。
本规定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把原农民聚居村落变成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区级负责、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条件成熟一个,审
2批改造一个;以旧村改造带动配套房地产开发,配套房地产开发为城中村改造提供资金保证。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的方式。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村(组)可以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造,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改造;在村(组)所有土地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
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全资集体性质或村民合股性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授权具体运作本村(组)改造的相关事宜,严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市政、房管、公安、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防、土地储备、文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按法定程序办理城中村改造的各种手续。
第十条城中村改造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达到村民、开发商、政府“三满意”。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的范围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建成区范围内的村(组)。
第十二条有多个村民组的自然村,应以自然村或村民组为改造单位;村(组)或自然村内的所有土地,应统一规划、统一改造;土地面积不足改造需要的村(组)可对周边旧城区进行连片改造,但应统一规划、统一改造。
第十三条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市国土资源、建设、市政、土地储备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第十四条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一)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条件,以片(区)、村(组)为单位,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分期实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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