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5篇
杭州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保障城市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贯彻执行《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条例》第二条中所称的“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包括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和已建成但空置的房屋。
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二)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技术的推广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三)负责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及鉴定技术人员、鉴定技术报告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查处违反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实施其他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三、《条例》第二十条所称的“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是指依据建设部第4号令(现修改为129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由市、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四、《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及第
(二)项中所称的“设计使用年限”,按照设计图纸说明的使用年限执行。无设计资料或设计图纸无标明的是指:
(一)简易结构房屋、临时性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
(二)木结构、砖木结构一般性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为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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