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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标准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53号

2011年10月28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的意见

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

为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和省政府批复同意的《江苏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决定在全省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落实最严格的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全面提高饮水安全保障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和时间要求

(一)目标任务。按照“水量保证、水质达标、管理规范、运行可靠、监控到位、信息共享、应急保障”的要求,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体系,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优良、水量充足、水生态良好,实现“一个保障”、“两个达标”、“三个没有”、“四个到位”。

“一个保障”。即。保障水源地安全供水,正常情况下水源地安全供水,突发事件情况下保证应急供水。

“两个达标”。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供水保证率达97%以上。

“三个没有”。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没有与供水设施无关的设施和活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没有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或开发活动;准保护区范围内没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设施或开发活动。

“四个到位”。即。水源地保护机构和人员到位;警示标牌、分界牌和隔离措施到位;备用水源地和应急管理预案到位;水质在线监测和共享机制建立到位。

(二)时间要求。从2011年起,利用2至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建立我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体系。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水源地实际状况,分区域、分阶段进行,2013年年底前,经省核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必须全部达标,其中,苏南和苏中地区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水源地达标建设任务,苏北地区在2013年年底前全面完成。

二、实施步骤

(一)制定工作计划。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全面排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企业、违法建设项目和其他影响水源地安全的开发活动基础上,针对存在具体问题,研究制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并以县为单位上报省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环保厅备案。

(二)实施达标建设。根据各地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开展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加大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工程建设投入,加快备用水源工程建设。省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大对各地达标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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