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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摊区统一设置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

附:

关于检查清理和规范管理干部学历学位的实施意见

湘组[2003]33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属高等院校、省管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

[2002]4号)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2]9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精神,针对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检查清理和规范管理干部学历、学位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单位抓紧执行。

一、检查清理的组织实施。根据“两个通知”精神省委组织部已于去年下半年对省委管理和省委委托省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的学历、学位进行了检查清理和审核认证。其他干部学历、学位的检查清理工作,从今年4月开始,8月底前结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教盲、培训单位要积极协助做好干部学历、学位的认证工作。

二、检查清理的范围。这次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的重点范围是:县及县以上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的在职副县处(含)级以上干部。这些部门和单位其他干部学历、学位的检查清理,也应同时进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学历、学位的检查清理,参照本文件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三、检查清理的内容。主要是干部档案中记载的八十年代以后获得的大专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以及党校(含行政学院)学历、学位,特别是在职学习获得的上述学历、学位。

四、检查清理的方法。以干部档案材料为依据,按照学历、学位认定的条件进行检查清理。对检查清理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干部档案中学历、学位材料不齐全的,要及时补齐,在材料齐全准确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文件规定认证干部的学历、学位

(二)对将非学历、学位教育填写成学历、学位,并给予了晋升工资等待遇的,要向干部本人讲清有关政策和认证依据并及时予以纠正

(三)对在学历、学位材料上弄虚作假的,应要求干部本人予以说明。如能如实说明情况并表示放弃虚假学历、学位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予以更正,不再追究干部本人责任;如拒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继续伪造证据掩盖真相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检查认证学历、学位的条件和材料。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检查认证学历、学

位的条件和材料,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国民教育学历。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机构中的学习经历。证明学历的凭证有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3种。

(二)取得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学籍,须参加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按国家招生规定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入校复试合格。不具备这些条件而进入高等教育机构中学习者,属无学籍学员,学习结束时只能发学习证明。高等学校为社会举办的短期班,学习结束后所发的结业证书为培训性质的学习证明,不同于以上第

(一)项规定的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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