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烟芝政办发〔2012〕7号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烟政办发〔2012〕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通过各种形式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本辖区、本系统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烟台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推进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汇总工作。统计的范围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道路交通、火灾、水上交通、农业机械、渔业船舶、森林火灾、特种设备等行业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五条
工矿(煤矿除外)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报告,其中建筑事故、燃气事故分别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部门负责报告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非省属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统计报告;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统计报告;水上交通事故由海事部门负责统计报告;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事故由农机部门负责统计报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统计报告;森林火灾事故由林业部门负责统计报告;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由质监部门负责统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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