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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的通知

2014-04-0

4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发〔2014〕19号

日期:2014-04-04

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

为规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3年8月19日发布的《关于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四月四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促进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资产管理机构依法设立并存续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本所转让的,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资产管理机构,是指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本指引所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是指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第三条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者,可以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

第四条本所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提供转让服务,不表明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相关投资与转让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的清算交收事宜,由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其规则办理。

第二章服务提供、暂停与终止

第六条资产管理机构将其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本所进行转让,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申请书;

(二)资产管理计划核准或者备案确认文件;

(三)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四)资产管理合同;

(五)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六)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份额登记证明或其他登记托管证明文件;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其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未完,全文共2898字,当前显示92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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