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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综合医院等级评审与复查日常监管考核办法(试行)

四川省综合医院等级评审与复查

日常监管考核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综合医院等级评审和复查,规范医院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申报等级评审或复查的综合医院。评价内容包括总则、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监管、对口支援、公立医院改革、三好一满意、医疗质量监督管理、考核方法等七部分。

第三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申报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的日常监管考核,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申报二级乙等(含二级乙等)以下综合医院的日常监管考核。

第二章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考核

第四条本办法共有10项一票否决条款。有以下任何一项均为一票否决,并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降等处理。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定期校验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传染病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不服从

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的;

(三)遗弃患者,或因收费等原因延误急危重患者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名称、类别、经营性质、服务方式或执业地点的;

(五)未经批准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六)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七)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

(八)《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超出有效期,发布医疗广告的;

(九)发布虚假、违规医疗广告的

(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

发生前述10种情况,评审(复查)时未发现,评审(复查)后发现弄虚作假或隐瞒实情的,取消所申报等级并进行降等处理。卫生执法监督中发现上述10种情况的,报省卫生厅进行降等处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有以下行为者,扣20分。

(一)由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过错、过失引发医疗纠纷,且处理不积极,造成严重社会群体性事件或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且处置不当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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