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就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实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为加强我区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在岗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
第三条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条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申请,经当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评估并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职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
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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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就业技能培训
(一)补贴的申请
1.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个人先行付费,在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申请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校的有关证明。
(4)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5)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工商营业执照或人社部门认可的其他就业创业证明材料。
(6)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7)当地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四类人员无力支付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在确保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经个人申请,可采取由定点培训机构先行垫支并代为申请的办法。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必须和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
定点培训机构垫支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的,除以上规定的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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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外(无需附培训时的交费收据或发票),还应提交:
(1)垫支并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四类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培训工种、培训时间、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下同);
(2)四类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垫支培训费用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
(3)本期培训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表;(4)本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
有关表格材料的具体内容、格式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二)补贴的标准
按照培训职业(工种)的不同和技能培训课时要求,分类进行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
a类职业(工种)为每人次1500元。b类职业(工种)为每人次1200元。c类职业(工种)为每人次1000元。部分职业、工种及其培训课时分类见附件。
凡是列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新职业(工种)、以及与当地支柱产业需要有关的职业(工种),均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未写入附件的其它职业、工种,具体补贴标准由市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培训课时和成本参照本办法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本办法的a类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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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创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第六条创业培训
(一)补贴的申请
(未完,全文共5497字,当前显示14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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