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杭政〔2007〕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七年九月七日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为保障杭州市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行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和《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1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交易管理和实施工作。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价格、财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五、严格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审核,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力度,逐步扩大覆盖面,实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衔接。
六、禁止任何单位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或普通商品房开发。
七、市政府定期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其中建设用地计划应当列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普通商品房。
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前期开发实施主体。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应以集中供地、集中建设、集中配套建设模式为主。
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项目建设主体。参与招投标的开发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招投标的具体办法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计划,定期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划拨给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选房销售:
(一)已取得施工许可证;
(二)已正式开工;
(三)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复。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为保证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部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十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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