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道312线河屯二级公路收费所经济责任制实施细则(修改)5.19
国道312线河屯二级公路收费所
经济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屯公路收费所各项工作管理水平,实行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塑造良好的职业形象,完善检查监督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纠正违纪违规等现象。依据《甘肃省局管二级收费公路规范化管理办法》,结合我所收费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所职工工资发放参照《甘肃省公路通行费收费机构劳动用工及工资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坚持以突出奖励、落实责任、细化管理为原则,对职工工资实行总额控制,在不突破工资总额的前提下实行浮动,按“德、能、勤、绩”实行考核,坚持公开、公正进行工资分配。
第三条
《国道312线河屯二级公路收费所目标管理责任书》一年一签,定期严格考核。
第二章工资核发
第四条
基本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经考勤人员、部门负责人、劳资、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依据考勤发放。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月平均工作天数按21天计算,职工日工资按下式计算:日工资=月工资÷21.75天
第六条
工资与绩效考核完成比例挂钩,每月按基本工
-12
关作息时间在单位学习或由所里另行安排工作】
。
第二十条
职工上班不得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累计二次【含二次、半小时内】
按一天旷工进行考勤;一次半小时以上按一天旷工考勤。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坚守岗位。对不服从管理和因其它原因拒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全所大会和站月例会及集体活动,参加人员必须按要求着装到指定地点集合,无故不到和未请假者按旷工处理。除公务外,因故不参加所内集体活动、全所及站会议、集中稽查等工作者,除扣发活动相关费用外,每次罚款100元,并扣发年度全勤奖。
第二十三条
公休假原则上在10月1日至次年3月1日请休,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尽力在此时间段内安排休假,如因个人原因次年3月1日以前未修前一年公休假者,假期自动作废,不得补休。公休假提倡一次性休假。【病事假可用公休假抵销,3天病事假按5天公休假考勤】
第二十四条
全年公休假期休完后,原则上不得再请事假,确实因病需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门诊病历”或其他证明材料后请假。销假时,必须提供个人实名的发票证明,无法提供发票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参加技术定级、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职工,参加集中面授【工作日内】
的时间,应计算为本人当年的公休假时间,日期用完后,不得再申请当年公休假,费用报销按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准无故请假。值班期间,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在规定时间内,值班机关、站相关人员必须坚守在指定的地点和收费管辖区,承
担值班期间一切事务处理的责任。如有违反,扣罚50-1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待岗处理。双休日值班无故不到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所有上正常班的人员均无条件参与周末值班,值班期间不得请假【公务除外】
,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值班,可自行协调换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婚假、丧假、产假、公休假的请假制度按照规定手续办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机关人员公差须填写公差派遣单,由部门负责人和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离开,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条
因故需要换班,必须填写书面换班申请单,由双方当事人及双方班长签字并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换班。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填写换班申请单的,可过后补签,月底与考勤一并报于劳资。未经批准私自换班者罚款100元。
第四章收费站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收费班组在上班前必须在收费站区列队、岗前动员,由值班班长带队上岗。未参加列队,每次罚款值班站长、班长每人各10元。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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