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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构想

国际银行业统一监管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摘要]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以来,银行业发展迅速,机构跨国化,业务多样化以及创新工具不断涌现,金融危机频发,急需一个有效的国际统一监管体系。巴塞尔委员会自1975年成立以来,对国际银行统一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文章就巴塞尔协议这35年以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了研究,并试图找出新协议的缺陷和仍需继续改进的地方,提出进一步完善的重点。

[关键词]国际银行监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风险管理

一、国际银行业统一监管体系建立的背景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频发的金融危机,暴露出国际金融体系及其监管系统存在诸多不协调处。这些不协调之处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

1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的不协调。银行已充分国际化,但大部分的监管活动仍集中在国家主权范围,监管主体的权利局限于一国境内,而监管的客体的业务却早已跨越国境,银行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与发展业务。这种不对称的监管体系导致的结果是监管效率的低下及出现监管盲区,为次贷危机的发生与国际传导创造了条件。

2国际监管合作困境。各国监管主体为各国金融管理当局,在制定本国金融监管政策时,必然从本国利益角度出发,参与国际监管合作。我们可以通过简单的纳什均衡对松散组织下各国参与积极性进行分析:

在集体理性中,无论是a国还是b国,从个体理性角度出发,纳什均衡为(w,w),也就是如果在国际监管合作中,如无明确时间表敦促参与国实施相关政策,参与国都会采取观望态度拖延实施或者不完全实施相关合作监管政策。

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由于国际统一监管体系的缺位,各国监管政策存在差异,而跨国银行往往倾向于选择监管较松的国际和地区拓展业务,而金融业在主要西方国家的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使政府为了本国利益在过去三十年内争相放松监管。即使在达成监管合作协议后,仍有国家试图拖延相关政策的实施以为本国金融业谋求额外的利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本在2004年颁布并要求十国集团于2006年实施,但新协议在美国却获准推迟执行,导致欧盟银行强烈不满,认为美国获得额外的准备时间不利于公平竞争,有损于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而事实证明美国此举对欧盟的影响远远不止恶化了银行业的竞争环境。

二、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国际银行业监管体系的建设

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金融创新业务层出不穷,金融机构国际化日趋深化,导致金融体系风险加大,出现了德国herstatt银行等一系列银行倒闭事件,导致严重的银行危机。为营造新的银行业经营环境,控制银行业国际化下导致的新风险,制定统一国际银行监管原则,1975年2月,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英国、日本、卢森堡、意大利、荷兰、瑞士、瑞典和美国在瑞士的巴塞尔召开会议,会议决定,建立一个监管国际银行活动的协调委员会,这就是巴塞尔委员会。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核心内容为:针对银行国际化后监管主体缺位的问题,规定任何银行其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母国与东道国应共同负其监管的责任。1983年,巴塞尔委员会对协议进行了修改,对母国与东道国的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但该协议只是提出了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

第一次提出使用资本监管方式进行银行风险控制是在1987年,1988年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资本协议》,此协议影响深远,改变了世界银行业监管格局。该协议至今已被100多个国家采纳,而8%的核心资本率已成为国际银行应遵循的通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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