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资投劳的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以下简称“筹资投劳”)是指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所需的乡村集体和农民的自筹资金(含以物折资)、劳务。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筹资投劳纳入村级“一事一议”范围,实行专项管理。筹资投劳遵循“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的原则进行筹集,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不准强迫命令。
第四条筹资投劳必须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筹资投劳的政策制定、检查监督工作;地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筹资投劳的管理工作;乡级政府负责筹资投劳的组织协调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投劳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筹资投劳工作应接受地方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筹资投劳的程序
第六条地方各级特别是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应采取招标立项等有效措施,调动广大农民自愿筹资投劳的积极性。
第七条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项目资金的政策规定和项目建设任务的要求,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协助乡级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村民委员会搞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前的有关筹资投劳工作。
第八条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村民委员会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需筹资投劳总量及分户任务、主要建设内容和开发效益及筹集方式等重要事项,以预案方式提出,在受益范围内向农民张榜公布。
第九条预案公布后,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征求意见,项目受益范围较小或村民居住比较分散的丘陵山区,也可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征求意见。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或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或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应当依法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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