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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规定如下:

一、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比例

(一)粮食主产区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3省(区),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含本数,下同)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二)非粮食主产区

1.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6市,中央财政资金5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5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2.浙江、福建、广东3省,中央财政资金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3.山西、海南2省,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4.广西、云南、贵州、重庆、西藏、陕西、甘肃、青海、1宁夏、新疆10省(区、市),中央财政资金8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三)其他地区


(未完,全文共1553字,当前显示47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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