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社会保险综合业务系统操作管理办法(DOC)
农村信用社计算机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要求应用计算机处理核算业务的信用社,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按“统一管理、统一机型设备、统一应用软件”的规定,经上一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条
凡使用计算机处理业务的信用社,必须挑选思想品质可靠、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业务知识和计算机应用知识的人员担任,上岗前须经过业务系统操作培训且考试合格。
第三条
按上级要求,信用社系统内计算机业务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使用计算机处理业务的县联社在辖内结合自身实际,规范操作程序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
使用计算机处理业务必须符合《会计基本制度》规定的核算要求,坚持“十三项基本原则”,在帐务处理上要做到“六无、六相符”,并具有不同级别的保密设置,防弊防错、事后监督及故障应急处理和数据恢复措施。联社科技开发部负责对计算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条
凡使用电子计算机处理业务的联社,系统管理员和中心机房维护人员不得兼任计算机操作员和顶岗,操作员不得参与编制有关应用软件,二者不得兼任,做到相互制约。
第六条
凡第一次使用计算机处理业务的信用社,要持积极慎重的态度,做到帐务不错不乱。在数据移植前,应由主管会计组织人员对手工帐务进行全面、细致地核对,保证总分、帐卡、帐据、帐表、帐款相符。数据移植输入计算机后,开始阶段必须手工记帐和计算机处理并行,待使用计算机处理完全适应工作需要时,经上一级管理部门验收,并制订相应的监督和应急措施后,方可停止手工操作。
第二章帐务核算
第七条
应用电子计算机处理业务,必须坚持明细核算与综合核算分开的原则,相互核对,相互制约,保证帐务处理的正确无误及完整性。
第八条
必须实行钱、帐分管,有帐有据,当时记帐、当日结帐,总分核对、内外对帐,核算质量要达到:帐帐、帐款、帐据、帐实、帐表、帐折,内外帐务全部相符。
第九条
在处理每笔业务中,应根据合法有效凭证确定会计科目进行录入记帐。转帐业务:先记借后记贷,先记帐后签回单;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帐。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先记帐后付款。
第十条
所有帐务核算必须经过严格复核,必须实行事中或事后监督。大额支付凭证按事权划分经有关人员审查后付款。
第十一条
手工帐务转换到计算机系统处理,应先确定转换日,根据转换日有关资料人工编制日计表,分户计息积数和科目总帐积数,经主管会计核对无误后签章,一起装订成册,纳入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启用计算机处理业务系统后,所有数据的输入必须由指定的操作员办理。操作员在启动计算机时,必须先输入自己密码作为验证。
第十三条
日间帐务处理
(一)储蓄电脑临柜业务操作
1、会计凭证是计算机处理业务的依据。记帐员对客户递交的存(取)款凭条和单(折)进行合法,有效性检查,办理存款业务还须清点现金。
2、记帐员依据存(取)款凭条选择相应储蓄电脑菜单进行数据录入。
3、录入无误经确认后,依次打印凭条和单(折)、销户还须打印利息清单,并加盖有关印章交出纳员(存款还须移交现金)。
4、打印过程中,发生存单(折)或凭条字迹歪斜,重叠及其它错误,记帐员应及时取消重做,不得手工书写、涂写替代电脑打印。
5、出纳员对记帐员递交的凭证(现金)进行逐项复核(包括销户时利息复算)无误后,加盖私章和现金收(付)讫章,并登记现金日记帐,将存单(折)及一联利息清单和现金交记帐员再行复核,并交客户存(取)款凭条及客户签收后的一联利息清单留存,轧帐时,核对现金正确后交记帐员。
(二)其他事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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