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社会保险综合业务系统操作管理办法(DOC)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
综合业务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确保电子汇兑业务高效、安全、稳定开展,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结算中心(简称省中心)是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的直接参与者,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是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的间接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子汇兑业务是参与者受理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及时汇划异地收款人的行为。
第四条
电子汇兑业务逐笔实时处理业务,省中心与农信银清算中心全额清算资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按清算关系日终清算各参与社的汇差资金。
第五条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
1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六条
信用社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应保证各级清算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办理汇兑业务。
第七条
农信银清算系统运行工作日和系统运行时间由农信银清算中心统一规定,各参与者应严格按规定时间接发业务信息。
第八条
农信银清算中心根据清算系统运行情况和业务需要可以调整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九条
电子汇兑业务由发起社发起,经省中心、省中心前臵机、农信银清算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
第十条
电子汇兑业务信息经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汇兑业务信息经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传输过程的确认,应符合农信银清算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规定编核密押。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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