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减免税管理办法[共5篇]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管理办法》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工作,结合前期工作实践,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修订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税人因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核准类减免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的,主管地税机关参照本办法受理并逐级上报。
第三条纳税人因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必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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