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收费管理制度
红兴隆管理局局直地区热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局局直地区热费收缴行为,满足企事业单位、居民的用热需求,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局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局直她区的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及与用热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供热单位和热用户之间应当在供热期前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热用户拒不与供热单位签订金词的,供热单位有权不予供热。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己经向热用户供热的,视为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按供热单位统一使用的合同执行。
第四条合同内容旬括供热期限、供用热量、供热面积、室内温度、事故处理。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的文本由管理局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下发。第二章供热与用热
第五条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楼房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平房居民卧室、起居室温度金天不低于16℃。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室内温度白天不低于18℃。
饭店、商店、超市、歌厅、酒吧、游戏厅、影院等经营性场所全天温度不低于16℃;宾馆旅店居室、幼儿园居室、老年公寓居室、美容理发室、按摩室、卫生所诊室内温度不低于18℃;车库温度全天不低于5℃。
其他经营性用途厢房室内温度双方可自行约定。第六条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1.4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机关、事业单位以办公室、宾馆旅店居室、幼儿园居室、老年公寓居室、美容理发室、按摩室、卫生所诊室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与天棚中心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饭店;商店乓超市;歌厅、酒吧、"游戏厅、影院等经营性场所,饭店、酒吧以单闸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与天棚中心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其他经营性用途房屋室内温度的测量方法双方合同可自行约定。
第七条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合同约定温度时,应立即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自被告知之时10个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对末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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