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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办理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除国家能源局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本指南所称电力业务,是指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

相关企业、单位或个人经营下列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2.单站装机容量1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

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

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5.地(市)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烧自备电站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

四、行政许可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3.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备上述

(一)中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2.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运行的能力;

3.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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