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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业园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解决产业园区内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的收集难问题,防范环境风险,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产业园区内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的建设、运营及日常的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

按照“以产业园区为主体、按规划实施、风险可控、责任明确、监管有力”的原则,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产业园区”)应根据园区产业规划和企业需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的规划及建设,并向市级环保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经市级环保部门备案后,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环保有关要求收集小微企业的危险废物,并规范运营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

第四条(管理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市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并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予以备案。市固废管理中心负责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运营情况进行评估,指导区环保局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进行日常监管并开展督查,做好危险废物转移信息系统的对接。

各区环保部门负责开展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规范化管理考核,并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产业园区应按规定履行保障园区内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建设运营的职责,并主动向环保部门申报相关材料。第五条(服务对象)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可以收集、临时贮存产业园区内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小于10吨的小微企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和废荧光灯管、废铅蓄电池等社会源危险废物,并应符合经备案明确的危险废物类别、数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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