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业园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1997年12月15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管理,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向外单位转移危险废物,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危险废物转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的委托负责“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应持本单位介绍信,向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领取“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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