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7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省政府2013年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娄勤俭
2014年3月1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3年第22次常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10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陕西省开发建设神府榆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1990年4月6日发布)
2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1990年11月17日发布,2011年2月25日修改)
3陕西省限制痴呆傻人计划生育试行办法(1991年12月31日发布,2011年2月25日修改)
4陕西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规定(1992年1月7日发布)
5陕西省禁止早婚早育规定(1992年4月6日发布,2011年2月25日修改)
6陕西省人造景点管理办法(1997年11月6日发布)
7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2000年7月18日发布)8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2000年11月6日发布)
9陕西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2006年7月12日发布)
10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日发布)
二、对下列1件省政府规章宣布失效。
陕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1995年6月3日发布,—1—
2011年2月25日修改)
三、对下列6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改。
1对《陕西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九条。
2对《陕西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十七条。
3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十九条。
4对《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个人开办幼儿园,须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登记注册证书。”
5对《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条第四款、第二十四条。
6对《陕西省煤矿生产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八条第
(一)项、第九条。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所修改的省政府规章条款项顺序编排后重新公布。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6年9月2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14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急救站、医疗美容门诊部、产院、接生站、体检站、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未完,全文共3935字,当前显示117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