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济政办发〔2011〕30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济宁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1第五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利、卫生、环保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城市供水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城市供水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城市供水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七条
城市供用水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利用、节约用水、居民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保护
第八条
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的规定。
严格控制和合理开采地下水,鼓励开发利用地表水和城市中水,并做好城市供水后备水源地的储备和保护。
第九条
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城市供水、国土资源、水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污染水质的活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倾倒、排泄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污染物;
(二)管井施工必须按照规定采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报废深井应及时填封;
-3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供水工程及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更新改造所需资金应纳入同级城市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设置地上架空层、楼顶阁楼或商住一体的多层建筑施工图设计方案时,应当就该建筑的供水方式征求城市供水企业的意见,对超过国家规定城市供水能力标准的建筑,应当设计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和单体公寓楼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资金通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解决。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城市供用水
第二十一条
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城市供水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每
-5按照“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改造,实现水表出户,抄表到户。
第三十条
水表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水表误差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十一条用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需要检定的,应当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承担;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用户当期水费根据检定结果计算。
城市供水企业对水表计量有异议需要检定的,应在告知用户后,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用户当期水费根据检定结果计算。
城市供水企业对用户水表进行检定,不得影响用户正常用水。第三十二条
同一用户存在两种以上类别用水的,应当实行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应当进行分表计量改造。改造前未结算的水费,按照用户不同用水类别用水量的比例收取。
第三十三条
用户应当按照实际用水量和规定的时间缴纳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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