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区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与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第35号、36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区、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村级及其他场所内,属国家投资建设的资产,也适用本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单位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并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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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界定、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对国有资产转让、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的审批;
(五)负责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全区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区政府和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接受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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