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5篇范文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2年4月28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78号令公布2004年8月4日第99号
令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国务院《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臵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利于旧城改造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臵;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土地、房产、价格、规划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助做好与房屋拆迁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及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定点通知书和规划定点图;
(三)建设用地拆迁通知书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告;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臵方案;
(五)拆迁费用测算报告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臵资金证明文件。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第八条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的同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房屋拆迁期限一般为6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的单位应当是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发布调查、评估公告,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延长拆迁的期限,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知有关部门。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臵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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