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产大学校内收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精)
上海水产大学校内收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指示及两次“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规范校内收费行为,加强校内收费管理,根据沪价费(2003)056号、沪财预(2003)第93号《关于本市高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沪教委财(2004)1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对我校收费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教育收费是一项涉及学生、家长及社会各方面的重要工作,学校各部门应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教育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应将严格教育收费作为学校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作为学校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重要措施,作为塑造“百年水大”良好形象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校财经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收费政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管理规范等收费管理工作事项的审批、检查、清理工作。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有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领导参加的扩大化会议,审议、审查相关收费申请及清查报告。确定需报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为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校财经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收费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实行部门行政正职负责制,各部门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校内各部门设立收费项目,都要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立项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批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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