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产大学校内收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精)
上海水产大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等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在我校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二)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三)遵循淡化身份、强化岗位的原则,改革固定不变的用人制度,破除职务终身制,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能高能低的竞争、激励和淘汰机制。
(四)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工作勤奋踏实。
(二)具备能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学历学位、业务知识、工作能力等条件,能够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聘用工作组织和聘用程序
(一)聘用工作组织
在校党委、校长领导下,学校成立校聘用工作小组,由校领导、组织、人事、纪检、工会、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各部门成立聘用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聘用工作。
(二)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公开招聘;
2、应聘人员提出申请,各部门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3、学校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4、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四、聘用对象
学校在编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与学校建立聘用关系的受聘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适用本管理办法。
学校因临时性工作需要使用的本市农民工、协保人员、退休返聘人员、人员派遣对象,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不适用本管理办法,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校级领导按干部权限由上级部门管理。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经上海市教委批准的延退人员不再办理聘用合同签订手续,其聘期延至市教委所批准的期限。
五、聘用期限
(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首次聘用期限一般为3年。新录用的教职工实行6个月的试用期,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聘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书面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期可延至退休。
当此类人员不适应某岗位工作要求,又不符合解除或终止合同条件的,可以办理校内待岗或待退休。其中,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5年以上不足10年(含)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校内待岗,具体办法见《上海水产大学待岗人员暂行管理办法》;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校内待退休,具体办法见《上海水产大学校内待退休暂行办法》。
(三)当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条件出现时,可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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