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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水产大学校内收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精)

上海建筑工程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各种收费行为,保证各项收费的合法、合规、合理,制止乱收费现象,根据国家和上海市财政、物价、教育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履行特定职能,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代提供服务的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学校的各项收费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收费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实行亮证收费。不准擅立项目、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收费。

第四条学校实行教育收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实行部门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各部门“一把手”负责人为收费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充分认识规范收费行为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收费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二章收费管理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了教育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监察组员由办公室、纪委、财务、教务科、学生科、培训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收费工作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教育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审议和对教育收费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学校财务科为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教育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日常收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收费程序

第七条学校按规定到上海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许可证由财务科负责管理。

第八条学校收费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校内相关部门拟收费的,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送财务处审核、报批。申请内容必须载明:拟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成本测算的论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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