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财社字[20o2]267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地、市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民政厅
二00三月二十五日
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办法》以及省政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保障资金),是专项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基本生活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多渠道筹集资金。省州(地、市)级财政承担保障资金的比例,按省政府的规定执行,州(地、市)县财政承担保障资金的比例,由州(地、市)政府确定。
第四条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资金;
(二)上级财政补助的保障资金;
(三)保障资金利息收入;
(四)捐赠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三章保障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是保障资金的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保障资金的筹措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保障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六条预算管理
(一)县(区)级民政部门按照上年度实际保障月平均人数以及下年度预计新增人数,上年度实际支出的保障资金总量和月人均补差资金,测算出下年度应纳入保障的人数和资金需要总量。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编制出本年度保障资金预算,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经州(地、市)民政、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上报省财政、民政部门审核。
州(地、市)级财政、民政部门上报下年度保障资金预算的时间为每年12月20日前。
(二)州(地、市)年度预算经省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制本年度全省保障资金预算,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各地按规定的承担数额,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未完,全文共2777字,当前显示88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